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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斤鹽
  罰了5000元
  “跨區用鹽被罰”
  屢現背後的鹽業壟斷
  河南新鄭“跨區用鹽被罰”事件以道歉、退罰款和還鹽告終不久,江蘇新沂又被曝發生類似事件:當地一位大排檔老闆因用了在“外地”購買的2斤鹽,最終竟被罰逾5000元。上半年,陝西戶縣一家小餐館也曾因在西安買鹽被處罰。今年以來,“跨區域用鹽被罰”事件屢屢上演,相關規定是否已經“不合時宜”?
  “買了10斤,剩下6斤扔了覺得可惜,我就帶回來了。”江蘇徐州新沂市的老陳在老家阿湖鎮開了一家大排檔。去年初,因在鄰近的連雲港市東海縣的一位朋友家幫忙做飯,在當地超市買了10斤食鹽,當這批帶回來的鹽用了2斤後,不僅剩下的鹽被鹽務部門執法人員上門沒收,還被處以1500元的罰款。
  老陳覺得很委屈,在接到罰單後拒絕交錢。沒想到,今年春節前,他竟收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的通知書,告知其因拒交罰款被新沂市鹽務管理局“告到了法庭”,經調解老陳仍不同意交錢。幾天后,卻又收到一份執行通知書,上面寫的罰款金額翻了一倍,成了3000元。
  記者瞭解到,因屢次拒絕交納罰款,當地法院還向老陳開出“拘留決定書”,對其處以15日拘留的處罰。老陳最終無奈交了5050元,未被拘留。而這5050元中,包括新沂市鹽務管理局3000元罰款,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元罰款和50元的執行費。
  新沂市鹽務局在回應中稱,當事人屢次未交納罰款;且其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覆議,也未提起行政訴訟。
  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文認為,要充分考慮執法的必要性,如果兩地之間食鹽加碘的標準不一,跨區域使用可能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,執法就有必要。但如果兩地標準一致,且當事人是出於便利、自用的偶然行為,執法過程應當註意人性化,不宜過於刻板。
  對於此類被眾多網友認為是“荒謬”的事件,不少專家也認為,“跨區域用鹽”執法源於行業壟斷,結束“跨區域用鹽處罰”根本還在於逐步取消食鹽專營制度,讓食鹽的生產、銷售回歸到市場,由市場來調節,監管者管好消費引導、標準制訂和市場秩序,恪守權力邊界。
  記者瞭解到,今年4月,國家發展改革委廢止《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,業內有分析認為,此舉或拉開食鹽行業體制改革大幕。
  據新華社
  (原標題:2斤鹽罰了50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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