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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席英 黃某與李某在戀愛期間同居,後兩人分手,黃某將李某告上法庭,要求李某支付“分手費”6.5萬元。近日,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。
  2013年初,40歲的女子黃某與43歲的李某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,不久兩人就住在了一起。
  相處幾個月後,黃某和李某經常因瑣事發生矛盾。同年4月22日,兩人經過協商後決定分手,並簽訂了一份《分手協議》,約定李某給予黃某10萬元補償金,當日付3.5萬元,餘下的在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。隨後,李某還給黃某打了欠條。
  2014年1月後,黃某多次找李某要錢,但遭到李某拒絕。6月25日,黃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。
  在庭審中,黃某要求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償還欠款6.5萬元,利息6500元。
  但李某稱他和黃某之間根本不存在借貸及買賣關係,6.5萬元是兩人分手後,他無奈之下答應給黃某的“分手補償費”。他請求法庭依法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。
  承辦法官認為,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。本案中,李某向黃某出具欠條,承諾支付6.5萬元分手補償費,其實質是一種贈與行為,原、被告雙方系贈與合同關係。在贈與合同關係中,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,可以撤銷贈與。本案被告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答辯行為,應視為是對該贈與的撤銷,因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,法院予以准許。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  (原標題:昔日戀人法庭討要“分手費”被駁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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